办事

  • 扬州医保查询指南-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窗口查询及各区县市社会保障部门地址

    了解扬州医保查询指南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窗口查询等方式,以及各区县市社会保障部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您能够方便快速地查询医保相关信息。

    2023年12月12日
    0113
  • 扬州医保报销办理指南-了解报销条件和范围

    扬州医保报销办理指南,包括报销条件和范围。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报销门槛和适用医疗费用。申请市外就医住院报销的条件和可报销范围。

    2023年12月12日
    079
  • 扬州职工医保转城乡医保的适用人员及办理条件

    本文介绍了扬州哪些人可以从职工医保转成城乡医保,包括参加条件、申请办理所需表格等。灵活就业人员、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人口、残疾人员等都可以申请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对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非就业状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未达规定年限、办理养老退休但医保缴费有困难的人员也可以办理转保手续。

    2023年12月12日
    0100
  • 扬州医保报销办理地点

    扬州医保报销办理地点相关信息: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扬州市邗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办事处、宝应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仪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江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处、高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部、扬州市维扬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扬州市广陵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2日
    0158
  • 2023扬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二、待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省政策规定再公布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2023年12月12日
    0132
  • 扬州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要求及退休手续办理

    本文介绍了扬州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的要求,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等条件,并提供了退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相关信息。

    2023年12月12日
    0191
  • 扬州医保参保指南-参保条件、材料、流程及费用

    扬州医保参保指南的内容包括参保条件、参保材料、参保流程和参保费用等方面的信息。文章提供了城镇职工参保的相关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及办理时限和费用情况。

    2023年12月12日
    069
  • 【扬州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扬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咨询电话及地址

    扬州医保政策咨询电话:职工医保80978657、居民医保80978658、生育保险80979851,单位缴费及关系转移80978696,自由职业者缴费80978656、外伤调查80978632、医保卡业务80978713;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江都区:职工医保80805838/80805882,居民医保89686801;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邗江区:职工医保80981901、居民医保80981850/80981916;地址: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178号。广陵区:居民医保87200033;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12号广陵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338。开发区:居民医保80978885;地址:扬州市邗江中路119号。宝应县:职工医保88285212,居民医保88228006;地址: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108号。高邮市:84601050;地址:高邮市海潮东路99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仪征市:80290172;地址:仪征市西园北路3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2023年12月12日
    061
  • 扬州养犬登记领牌服务点名单:详细列表和信息

    寻找一站式养犬服务点?我们提供免疫、登记和领牌服务。携犬时,请牵引并悬挂犬牌。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预约电话,携带身份证、不动产证和犬免疫证前往登记。

    2023年10月21日
    047
  • 扬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和要求

    文明养犬是体现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和公共秩序,《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养犬需强制免疫和登记,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需系犬绳,清理排泄物,佩戴犬牌。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除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禁止虐待、遗弃犬只。阻碍执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受处罚。

    2023年10月21日
    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