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应当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已开户缴存单位人员有变动的,提供《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
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个人缴存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或暂住证)和本地社会保险近一年缴纳明细材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个人缴存。审核通过后,填写《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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