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转移
(一)单位因办公(生产经营)地址迁移、基本结算账户变更、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者资产重组办理单位账户转移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分支机构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1、《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申请表》;
2、单位全员明细(加盖公章);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文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要进入市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变动的(或者在集中托管期间重新就业的),职工或转入单位经办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转出单位的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另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批量转移)。
(四)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职工办理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职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1、职工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五)职工由本市调往外省市工作,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个人账户未冻结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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