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工作、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问:当最高气温达到一定程度时,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答:当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当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应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当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问: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能否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户外作业?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
问:用人单位有哪些责任来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条件?
答:用人单位应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等。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应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并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以上为常见问题解答,详情全文阅览:
近日来,我市连续高温天气,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工作、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2、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用人单位应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等,不能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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