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74号)有关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对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采取如下限制通行的管理措施:
限行区域范围:由X251县道(不含)–波司登大道(不含)—-G233国道(不含)–S125省道(不含)–运堤东路(含)合围的区域;由G233国道(不含)–通湖东路(含)–邮都大道(含)–邮汉线(含)合围的区域。
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在以上区域内通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高邮市公安局
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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