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二十一条 犬只留检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
本市犬只留检机构,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留检机构收容下列犬只:
(一)流浪犬只;
(二)走失犬只;
(三)被遗弃犬只;
(四)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五)违反相关规定被依法收容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犬只被收容的, 犬只留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支付因犬只收容产生的费用。
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认领犬只的,视为遗弃犬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网】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
回复【旅游】获取扬州旅游景点等信息
回复【九价】获取扬州九价hpv疫苗信息
回复【瘦西湖】获取瘦西湖门票预约入口
回复【博物馆】获取大运河博物馆预约入口
回复【机场大巴】获取扬州机场大巴时刻表
回复【新冠疫苗】获取扬州新冠疫苗接种点
回复【核酸检测】获取扬城采样小屋入口
回复【异地就医】获取异地就医备案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