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收费
1.停车设施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
2.计时收费以每0.5小时或每1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
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按5小时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两个时段之间或一次停放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一类区域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计次收费
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一类区域按白天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其他区域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包月、包时段收费
住宅小区周边、城市综合体、单位附近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商户、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与机动车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或包时段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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