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所发的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最新标准:
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79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2116元。
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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