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

  门诊保障待遇

1)高血压糖尿病(“两病”)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符合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且未纳入我市居民医保门慢病种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待遇见表(单位:元)

扬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

2)克罗恩病:患有克罗恩病的参保人员经申请核准后,一个医保年度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在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为70%;最高补助总额为3000元;享受门诊保障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3)肺动脉高压:按规定申请、认定备案的肺动脉高压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各县(市、区)人民医院、扬州大德生连锁有限公司白玉兰医药商场、扬州众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众成堂大药房)产生的符合保障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0%,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享受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4)儿童苯丙酮尿症:按规定纳入儿童苯丙酮尿症保障对象范围的参保患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本市儿童苯丙酮尿症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产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70%,且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总额为0-6岁1.7万元,7-13岁2.2万元,14-18岁2.7万元(以上年龄为周岁)。参保患儿产生的上述费用不设起付线,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享受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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