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有赤脚、穿拖鞋、吸烟、手持使用电子设备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二)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转弯延长待转区,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的;
(三)未按顺行方向或者规定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
(四)公共汽车未按照规定靠边、单排进出公交站台的。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除公交专用车道外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快速路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主道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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