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补充介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579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2116元。
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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