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已于1月1日起施行,家庭共济相关措施将从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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