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推行养犬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并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犬只饲养地等;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信息、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等;
(三)变更、注销、补发犬只免疫证明等情况;
(四)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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