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至十条规定,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大舍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饲养犬只,
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
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领取犬类免疫登记证和犬免疫牌,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饲养人应当
根据犬类免疫登记证规定的期限到畜牧兽医部门门续接种狂犬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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