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设立
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4、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者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5、企业单位(含办理“多证合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另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另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另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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