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实施。其中:
第十二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 出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 养犬人持犬只免疫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犬信息登记,领取犬牌。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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